1.辦稅服務廳(場所)
2.電子稅務局、移動終端、自助辦稅終端
具體渠道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正、副本)或《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按期進行相關稅種的納稅申報。
4.稅務機關提供新辦納稅人“套餐式”服務的,納稅人可以一并辦理存款賬戶賬號報告、發票領用等多個事項。具體事項范圍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5.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3.《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稅務總局令第36號)
4.《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5.《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6.《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
7.《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推進全國統一“多證合一”改革的意見》(工商企注字〔2018〕31號)
8.《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在辦理相關業務中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8〕277號)
9.《宗教事務局關于做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賦碼和〈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換發工作的通知》